只有獲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才能在這些執業證書規定的有效執業期限內,以律師身份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未取得上述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任何形式的執業活動和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務,無論這種行為或服務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只有取得主管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執業證書,並且這些執業證書在有效期內,才能合法執業。
取得律師資格只是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執業證書成為律師的必要前提。不是真正的律師,不具備執業資格。
要成為真正的執業律師,還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品行良好,不違反法律禁止頒發律師執業許可證的規定。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只有符合上述條件,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才能真正成為執業律師。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能夠得到有保障的法律服務,國家嚴禁並嚴厲打擊壹切未取得職業資格而以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或機構。建議當事人壹旦發現其委托的人員或機構不具備律師執業資格,應立即向司法行政機關舉報,盡快委托具備資格的律師辦理其委托事務,以免貽誤時機。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