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前終結,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正式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在預重組結束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談判達成協議,避免正式的破產程序。
但是,預重整的終止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重啟。重整前終止協議達成後,債務人需要履行協議中的全部義務,按照約定的時間表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不按協議履行義務,或者違反協議條款,債權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請求繼續進行破產程序。
此外,預重組結束後的重啟通常需要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獲得法院的批準。法院將根據債務人的具體情況和理由,決定是否允許恢復破產程序。
重整前終止的條件和可行性評價是壹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首先,預重整的重啟需要滿足壹系列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確保重整前計劃的法律依據和合規性,評估重整前對相關利益方的影響,確保重整前計劃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其次,可行性評估需要考慮經濟、金融、市場、技術等多種因素。這包括評估重組前企業的盈利能力、市場競爭力、資本需求和可獲得性,以及技術實施的可行性。綜上所述,要保證其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標,需要綜合考慮各種條件和可行性因素。
總之,可以重啟預重組,但需要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並得到法院的認可。如果面臨類似情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獲得更準確具體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章重組
第二節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第八十二條下列債權類型的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討論重整計劃草案,按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表決重整計劃草案: (壹)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三)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人小組中設立小型債權人小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