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庭。庭審的開始是從實體上為案件的審理做準備;
2.法庭調查。庭審的中心環節。在這壹階段,法院應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從事實上查清案情,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
3.法庭辯論。經過調查,法庭認為案件已經查明,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的,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
4.被告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5、鑒定、判決和量刑。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刑事案件不起訴的條件如下:
1.法定追訴的情形包括: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已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被告人已經死亡,犯罪行為屬於追訴未告知罪;
2.酌定不起訴是輕微犯罪,酌定不起訴;
3.存疑不起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這三種不起訴有不同的適用條件。
綜上所述,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已經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和判斷,以確定每壹份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對整個案件事實作出切合實際的結論;對所有案件量刑,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被告人只有坦白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