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修建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期滿後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對未取得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城市建築,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產權界限,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且只要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壹定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就可以辦理手續,確認其所有權,頒發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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