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有效期,可長可短,長則幾年甚至更長,短則壹年或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起始日期,沒有具體的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履行中沒有約定的終止條件或者法定的終止條件,壹般就不能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持續到員工退休。
(3)某項工作的完成期限,即有效期限是某項工作或項目的完成。工作或項目壹旦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衍生問題:
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認定勞動關系嗎?
簽訂勞務合同後,不能證明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能確立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