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組織排放源強的計算結果,惡臭汙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惡臭等。)在正常工況下,適當考慮環境風險評價結論,作為項目與周邊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控制距離,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2008年環保部82號文件附件《關於進壹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提出合理的環保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三章第338條: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331條的規定,但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距重要公共建築不應小於50m。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下列區域1,000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廠(即廠區圍墻至上述區域邊界的距離不得小於1,000米)。(壹)居住區;(3)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居民區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的項目。已建成投產或使用且超過排放標準的項目,要進行凈化處理;對造成嚴重大氣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治理。
粉塵和噪聲汙染源與居民區的距離沒有明文規定,但規定任何建設項目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並規定防治措施。此外,還規定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三同時”驗收。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參考資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設計防火國家標準規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