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六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五個月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沒有法律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是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合同對合同雙方既是保證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