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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學考試必考點:對主觀要件和事實的錯誤理解。

#司法考試#引言沒有被拷問的意識,就沒有沖上前去的資格。既然選擇了,就要繼續跪下去。其實有時候我們還沒動手就被自己嚇退了。如果我們想前進,不要想太多,去做就好了。!

第壹,事實不對。

認知錯誤可分為法律認知錯誤和事實認知錯誤。法律認識錯誤屬於違法認識的可能性。對事實的錯誤認識是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壹致。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不壹致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仍犯故意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

(壹)事實認知錯誤討論的前提:認知錯誤與意圖是表裏關系。

1.事實錯誤案件的條件

前提是客觀行為對法益有危險,並造成其他危害結果。主觀有故意,故意犯罪有主觀部分,可能出現不壹致,也可能出現誤解。過失犯罪不認可,理解上沒有錯誤。

2.解決問題:當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不壹致時,解決行為人對結果是否有故意責任。

故意犯罪是否成立:解決打擊錯誤和對象錯誤中的犯罪成立問題。

既遂與否:因果關系錯誤解決的是犯罪既遂的問題,因為犯罪是肯定成立的。只有行為人所知道的事實與構成要件範圍內的實際事實相壹致,才能在此限度內認定故意既遂。

3.事實認識上的錯誤可分為:同壹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也稱具體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也稱抽象錯誤)。

區分兩者的標準是:法益客體是否相同,前者的法益屬於同壹種類且不超出同壹犯罪的範圍;後者的法益屬於不同的種類,跨越不同的犯罪構成。

(B)若幹特殊情況下的故意和認知錯誤。

1.所謂不能影響故意認定和犯罪形態的錯誤,不需要作為事實錯誤處理。

2.選擇性犯罪中出現的錯誤應視為具體的事實錯誤,按照法律整合理論處理。

3.同壹犯罪的不同加重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被視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論處理。

4.同壹犯罪的共同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之間的認識錯誤,作為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處理,只認定為普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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