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與審計有關的資料、證據、賬冊等。,如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可以酌情采取警告、罰款、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可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審計機關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對涉及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審計工作是對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檢查和評價,其要求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審計工作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審計工作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2.確保審計獨立性:審計機構應保持獨立客觀的態度,不受任何外部幹擾,確保審計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3.保證審計的全面性:審計要對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絕不放過任何壹個可能出現問題的環節;
4.確保審計的準確性:審計工作應依據相關規範和標準,采用科學、客觀的方法和技術手段,確保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5.確保審計保密:審計機關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確保審計工作的保密性,保護企事業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6.提高審計質量:審計機關要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學習,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技能。
綜上所述,以上是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機關在開展工作時應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審計工作的規範、公正和高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通報批評可以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罰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處罰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