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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政府公務船以及什麽總噸位以下?

《大英百科全書》第十壹卷認為,“海商法是調整船舶和航運的常用術語。”波蘭《海商法》第壹條規定“海商法是調整與海上運輸有關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在我國,大多數海商法學者認為海商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海商法是調整具體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的定義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是,用於軍事和政府公務的船舶以及總噸位在20噸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船舶的法律性質對於確定船舶的所有權範圍和處理與船舶有關的法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船舶的法律性質如下:

(1)船舶人性化。船舶的法律地位屬於壹種物,是法律關系的客體而非主體,但又是壹種特殊的物。在法律上,船舶往往被人格化,即被賦予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從而具備法律主體的某些屬性。比如,船舶和自然人、法人壹樣,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稱、國籍和住所。當船舶被拆解、沈沒、失蹤或下落不明時,將和自然人、法人壹樣被註銷登記。

(二)船舶的固定性。根據民法理論,船舶屬於動產。因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動,其經濟價值不會因移動而受損,這就決定了它屬於動產的範圍。但由於船舶價值高、體積大、轉讓難,作為交通工具,船舶很少作為交易的對象,船主變更也不頻繁,各國都將其作為不動產對待。在海商法中,船舶的不動產處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船舶登記制度和抵押權制度。

(3)船舶是國家領土的延伸。在國際法中,船舶被視為國家領土的延伸,是廣義上的國家領土。在“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下,國際社會大多承認。特別是海上與船舶有關的糾紛和船舶上的糾紛,大多由船旗國管轄,形成了在船旗國管轄下解決海事法律沖突的準據法原則。

(4)船舶是合成的。船舶是由船體、設備和附件組成的復合體。由於船舶是復合物,所以在法律上應作為單壹客體對待。沒有這些組成部分,復合物就失去了獨立性,不能在法律中單獨存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壹條為了調整海上運輸和船舶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的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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