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3300元,夯(預)築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1.900元。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補償價格=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補償單價×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2.其他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標準:谷倉920元,室外水泥地面165元,沼氣池4600元,廁所190-300元,豬圈150-260元,塑料大棚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砌築墻體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補償2400元,門樓補償1000元,飲水井(含抽水設備)補償65438元。灌排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道(塑料管、鑄鐵)每延米補償80-150元,電話搬遷補助每戶200元,有線電視搬遷補助每戶300元。不同時間和地區的標準可能會有壹些差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