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采納檢察建議,監察機關應當就被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監察機關提出的監察建議,被監察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應當采納,並將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告知監察機關。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監察機關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對根據監督調查結果認為職責違法的監督對象,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將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監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強制監察對象和有關單位必須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監察機關。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相關單位壹旦發生上述行為,主管部門和上級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_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偵查、審判等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_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提出處理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