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程序如下:
申請人本人向居住地新市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應提交以下信息:
(壹)《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
(二)《佛山市居住證/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3)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辦理的,同時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四)居住地址、就業、就讀和人才引進的證明材料。
1.居住地址證明包括已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出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已登記的房屋購買合同、居住房屋使用權證明或用人單位、學校、賓館等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納稅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工資單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籍卡或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引進人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已申請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的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
擴展信息(相關法律法規)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每年1次。
參考資料:
居住證辦理流程(2017)-高明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