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基本相同。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有權聘用公司;
2.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並作出決議;審核公司壹年內的采購;
3.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4.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5.審核股權激勵計劃;
6.審批以下擔保行為: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5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4)金額超過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單筆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條股東會每年召開年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壹)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