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醫療保險的用途包括: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異,體現社會公平。醫療保險是政府通過收取醫療保險費和支付醫療保險服務費進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3.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醫療保險在經濟上幫助患病職工,有助於消除疾病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是調節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的社會制度,通過被保險人分擔疾病費用風險,體現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