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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84條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這篇文章是關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業主自行管理,壹種是業主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在實踐中,隨著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難度和復雜程度越來越高,業主缺乏物業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精力有限,自行管理的難度越來越大。選擇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或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情況較為普遍,更符合業主利益。

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和物業服務合同,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民事主體,包括物業公司和其他為業主提供服務的組織。

第二,依法成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普通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但合同的目的是管理小區的物業,為業主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其實都是給第三方也就是業主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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