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意見。積極穩妥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六)高度重視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根據農民工最迫切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要適應流動性大的特點,保險關系和待遇可以轉移,使流動就業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要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準入和逐步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七)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各地要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各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工傷後,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相對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業、煤炭等采礦業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從事特定高危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十八)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各統籌地區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方式,重點解決農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確定。完善醫療保險結算方式,為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也可以自願參加其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十九)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抓緊研究費率低、覆蓋面廣、可轉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可與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做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