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則構成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的窩藏罪。《刑法》第三百壹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藏身之處或者財物而為其提供幫助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罪論處。包庇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各類人。(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司法機關不可能或很難找到罪犯。因此,除了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外,通過通知犯罪分子被偵查或追捕、為其提供化妝用具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也是壹種行為。在司法追逃過程中,如果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要求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為了使罪犯脫逃而實施了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原罪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當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窩藏或者包庇的罪犯,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的罪犯,也包括逃脫司法機關羈押的尚未判決、定罪的罪犯。(3)主體要求: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實施的,即明知是犯罪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犯罪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的住處或者財物而為其提供幫助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上一篇:農民工購買社保新政策下一篇:使企業能夠經營的生產要素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