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的規則和原則:1,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2、違法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規定的責任,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客觀性:
壹、國家賠償模式我國主要的賠償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1)支付賠償金。(2)返還財產。(3)恢復原狀。以上三種補償模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壹,造成被害人名譽、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為被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行政管理過程中的某些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關。當然,國家沒有義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承擔賠償責任。(2)損害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的。包括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因為損害是受害人自身行為造成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和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那麽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在損害發生期間,應當認定雙方在過錯程序中分擔責任。(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上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①立法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3)公共設施因設置不足或管理不善;(4)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經營中造成的損害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以保險賠償為主;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作出錯誤判決,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采取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措施,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