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法院正常審理期限(壹般為2個月,最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除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的壹般期限應為三至六個月。偵查和起訴是刑事案件中兩個不同的階段,法律不能規定嫌疑人必須去哪家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但是,這個毫無法律常識的亂七八糟的問題,註定了犯罪嫌疑人在遇到矛盾後,絕不會通過法律武器解決。綜上,無論在審查階段還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都是壹個。在最終結果尚未確定的情況下,不可或缺的壹環。無論是偵查還是審查,都會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定期詢問嫌疑人,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嫌疑人去哪家律師事務所請律師公布信件,這是當事人自己的意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