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聯合偵查移交管轄權,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規定。但公安機關移交管轄權的條件不是因為聯合偵查。根據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但自己沒有管轄權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理。
第壹,聯合調查的管轄權是什麽?
聯合偵查移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管轄
第壹百七十二條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移送主管部門。
第181條對於經過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得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二、考察的條件是什麽?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相繼發生的壹系列案件符合同壹犯罪的構成要件。
(2)犯罪的時間和空間相同或相似。任何壹種犯罪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完成的。
(3)侵權的對象相同或者近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犯罪經歷等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對象的選擇也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些犯罪分子在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擇了合適的對象後,不會輕易改變目標,所以當壹系列侵害對象相同的案件相繼發生時,就要考慮是否符合合並的條件。需要註意的是,犯罪分子在主客觀條件的影響下,會臨時改變侵害對象,因此侵害對象相同或相近是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作案時在現場采取的各種犯罪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人的動機、目的和性格的影響,還受其自身的職業、知識結構和特殊技能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壹系列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壹般要考慮合並。
類似於同壹犯罪嫌疑人連續多次作案,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案件,公安機關通常會壹並立案偵查,但移送管轄並非基於對病歷資料的調查,都是因為公安機關無權對現行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比如基層派出所的偵查權就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