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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程序的五個步驟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掌握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罪的輕重、是否應當處罰、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並在法庭上進行面對面的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和證明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反駁指控、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也更容易讓觀眾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脈絡。

(四)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在法庭審判結束時,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是法院審理的獨立訴訟環節。被告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他壹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使被告人獨立完整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加強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這對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五)鑒定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評價並作出決定的訴訟活動。鑒定的任務是根據出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的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四十五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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