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壹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開設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采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的權利。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果壹些學校通過停課壹周來懲罰違紀學生,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身體和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他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應該得到保護。比如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了傷害,外人對學生造成了傷害,侵害了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和內心自由的權利。學校對這種權利的侵犯包括: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入教室、進行處罰等。,禁止學生放學回家,禁止學生課後自由活動。老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強迫學生訂閱某些出版物,不允許學生自由閱讀。
4.右側肖像。學校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時,如果照片是基於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比如照片中只有壹個或者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征得該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尤其是在關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宣傳中,最好不要有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雖小但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侮辱或誹謗其人格。如果有的老師在課堂上用言語侮辱學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就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6.隱私。未成年人私信,考試成績排名等。,只要他(她)不想讓別人知道,都可以成為他(她)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管理和保護財產的權利。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由學校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產權。財產不沒收是未成年人獨立擁有財產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在課堂上看課外書或者玩其他物品,采取沒收的方式,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照顧生命的權利。比如學校提供的午餐要保證衛生和營養,學生生病要及時治療,學生穿衣吃飯要給予指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