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權的定義和特征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物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絕對性和永久性的特點,是物權體系中的核心權利。
第二,他物權的定義和分類
他物權是指設定在他人財產上的權利,即權利人對他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他物權主要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允許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使用、收益他人之物;抵押、質押等擔保物權是為確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權利。
第三,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所有權是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人可以獨立行使;他物權是壹種相對權,其行使受到權利人的限制。
2.權利的內容不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功能;而用益物權通常只包含壹項或幾項權利,如用益物權主要著眼於使用和收益,擔保權主要著眼於保證債權的實現。
3.權利行使方式不同:所有權人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行使權利,而其他財產權的所有權人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並受所有權人監督。
總而言之:
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在物權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所有權是權利人對物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他人財產權是設定在他人財產上的權利,其行使受到所有權人的限制。二者在權利的性質、內容和行使方式上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40條規定: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241條規定: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323條規定:
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386條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權益實現時,擔保權益的持有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