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根據立法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但這兩部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有權在不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前提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與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罪與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征用非國有財產;基本民事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二,行政法規。指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第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分兩類:壹類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但要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也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第四,部門規章。根據機關不同,規章可分為兩類:壹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屬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應當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壹層次。另壹類法規是地方性行政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應當遵守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