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政府調解民間糾紛不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方式維權。常用方法1。趁熱打鐵:適用於單項、事實清楚或雙方認識基本壹致的糾紛。壹旦發生此類糾紛,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解,避免久拖不決,擴大或激化矛盾糾紛。2.就地調解法:適用於宅基地、土地、溝林界限、水利設施、汙染等糾紛。,這就需要現場取證或者明確界限。3.減壓方式:適用於打架鬥毆、影響生產、妨礙交通等輕微刑事案件損害賠償糾紛。這方面要敢於調解,迅速調解,先平息事態。如果控制不力,壹旦矛盾激化,就會發生大事。四、循序漸進法:適用於家庭、婚姻、鄰裏糾紛,即循序漸進,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5.化整為零的方法:適用於涉及幾個問題或多人的糾紛,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先解決簡單的,再解決復雜的,最後達到整體解決。六、借力法:適用於婚姻家庭、鄰裏糾紛、小額經濟債務等糾紛,即發動糾紛雙方的親友,說服親戚、鄰居、知心人去說服知心人,往往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親身體驗法:適用於鄰裏之間的堵路、用水、汙染等糾紛。方法是:讓壹方親身經歷,使其產生影響,達成矛盾糾紛的解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