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根據《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對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備案,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八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十壹條;
4.《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的規定》;(神府令第。104)第十五條;
6.《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號。124)第十;
八、《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辦法》深建規[200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
X.《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八條;
Xi。《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十壹條;
十二、《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的規定》;(神府令第。104)第十五條;
十四、《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15.《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2004年第12號令)第十條。建設部124);
十六、《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辦法》深建規[20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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