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二十條: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規定,年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規定,未滿八周歲的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對於精神病人,根據其精神狀態,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將通過特別程序宣布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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