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春秋時期:管仲的“以地降征”,根據土地的多少和質量征稅;公元前6世紀初,魯實行的“初稅畝”開始按畝收稅。
3.漢代:編戶惠民制度。正式納入政府戶籍的普通人,稱為編制戶和人。編戶和百姓有了獨立的身份,封建國家的主要稅種有地租、人口稅、改稅、徭役、兵役等。此外,統治者還對土地和畝征收各種附加稅,征收雜稅。漢代的地租稅較輕,但人口稅和賦稅較重。
4.魏晉南北朝:租調。北魏孝文帝開始實行,受田者每年都要向國家繳納固定數額的地租和服徭役兵役。
5.隋唐:
(1)唐初實行租佃制。“租”是指成年男子每年向政府繳納固定數量的糧食;“調”即支付固定數額的絲綢或布匹;服徭役期間,不服徭役者,可以帛或布為“雍”。隋朝的庸人有年齡限制(50歲以上),唐朝的庸人沒有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工作時間,有利於農業生產。
(2)晚唐實行“兩稅法”。征稅主要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為依據,分夏秋兩季。它開始改變以人口為基礎的稅收征收標準,這是中國稅制的壹項重大改革。
中國古代稅制的演變
6.北宋:田方的養役法與均稅法。
募資法是指政府向應役而不願役的戶收取豁免款,雇人役,不願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錢,從而減輕農官負擔,保證生產時間。
方田平均稅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根據土地的多少和貧困程度收稅,包括官僚地主,增加了封建國家的田賦收入。
7.明朝:壹種鞭法。把土地稅、徭役、雜稅結合起來,折合成銀子在田上分攤,按人、田數收稅。它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