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肯定會面臨壹定的處罰。這種懲罰對雇員來說是經濟上的。那麽,不簽訂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不簽勞動合同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二是要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壹個月的“寬限期”內,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壹個月,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將承擔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不明確保密範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如果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到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另壹用人單位工作,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將承擔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首先需要介紹壹下,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的。其次,如果過了壹定時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們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通常是勞動者個人工資的兩倍,也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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