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農村居民在《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且在《農村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拆除、改建、重建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2.從《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頒布到《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居民占用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超出部分進行處理後,按照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3.對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但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宅基地未超過分戶建房用地總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4.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原有宅基地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5.接受轉讓或者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以臨時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6.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上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在單獨建房時或者現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時,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8、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9、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遷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