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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立法的行使是怎樣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立法權屬於國家最重要的權利之壹,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立法權這壹最重要的權利只能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行使。

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有哪些?

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如下: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5.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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