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壹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又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指法定鑒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接受、調查、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分析討論、投票表決,得出專門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鑒定書的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最終結論作為對存在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給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學會不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壹方直接到醫聯體申請鑒定;
2、醫療事故糾紛涉及多家醫療機構,其中壹家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糾紛已經達成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作出判決;
4、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學會應當撤回回避專家名單,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記錄在案:
(壹)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