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制,我國的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對於涉及消費者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給予合理的提示,讓消費者註意到這些條款的存在,而不是消費者事後才發現有那麽多不利條款;另壹方面,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也就是說,即使經營者履行了提示義務,比如加粗或者加黑,也不代表這些格式條款就壹定有效。如果經營者違反公平原則,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法律規定此類條款也無效。
壹.地位
1.默認簽了免密支付自動扣費功能,看似是消費者的選擇,其實是運營商替消費者做的選擇。在網絡消費場景下,很多消費者在決策時並沒有仔細閱讀條款。如果消費者不點擊同意,就無法進行下壹步,所以很多消費者養成了下意識點擊確定的習慣,而不是不同意或取消。
2.費用自動扣款或續費是在不輸入密碼的情況下完成的,且在頁面上沒有明確註明每年自動扣款的情況下進行自動扣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財產權。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此外,《電子商務法》第1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