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和* *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壹些特殊關系,如家庭關系、婚姻關系、特殊情況下的合夥關系等。* * *並享有物的所有權。* * *存在期間,不區分大家的份額,只有關系不存在後* * *才能分割;如* * *壹方擅自處分* * *財產、抵押、出售、贈與等。,其他* * *人可以主張該行為無效,但必須證明買受人或抵押權人是惡意的,即在未經全體* * *人同意的情況下,明知抵押財產為* * *所有,買受人或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在取得抵押權時是善意且無過錯的。
二、按* * *比較簡單,即幾個人* * *擁有全部,每個人有壹定的份額,根據份額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按份* * *部分人有權自由設定* * *物到期部分的擔保物權,但無權自由設定用益物權。關鍵是會不會影響到東西的實際使用。
因為* * *物的所有權在內部可以明確界定其應有的部分,但在外部卻是完整的所有權。無論有多少應得部分,所有* *人都有權利作為完整的所有權客體了解* * *物的狀態,也有權利監督* * *物是否處於正常使用狀態,並及時檢測其應得部分是否受到侵害。因此,* * *某人有義務在對其應得部分設定擔保物權後,告知* * *他* * *對其應得部分有設定的負擔,否則應當對其他* * *人行使權利時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為抵押是壹種擔保物權,擔保期間財產的使用權不轉移,而是以財產的交換價值作為債務的擔保。即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物的所有權或其任何權利(包括使用權)自然轉移。如果有其他人代為履行或清償,該抵押將被銷毀。事實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不能自動占有和使用抵押物,只能要求拍賣和變賣,在價款中優先受償。說以“實際使用”為由否定* * *應當部分抵押,不涉及擔保物權的關鍵,理由不充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抵押權的設立都不會影響所有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反之,抵押權人不能“實際使用”抵押物。* * *有些人可以分開,放棄自己應得的部分,這是理論上的結論。那麽* * *某人當然可以* * *分離轉讓預期交換價值為債務設定擔保,從而實現物權的充分利用,“促進資源從價值較小的用途向價值較大的用途轉移”,這也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抵押到期部分被變賣的情況下,其他* * *人才有優先購買權。在特定情況下,其他* * *人也可以代為清償債務,從而消滅抵押權,維持* * *之間的關系。
2.超過到期金額設定的抵押權,屬於侵權行為,且合理明確,其法律效力待定。經他人追認的,有效。其他人拒絕的,按無效民事行為處理。
我寫了這麽多,不知道妳能不能看懂,但是我真的看不懂。只看字幕,時間久了給個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