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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歸檔和關閉流程

有兩種方法可以結案。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第二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在追訴時效期間停止追訴。

派出所經過受理案件、調查取證、調解執行,最終結案。

派出所備案流程

(壹)報案人在受理案件時,應當先向經偵部門接警的民警說明自己的目的,填寫報案表格,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2)接警民警在受理案件後,及時將案件錄入警務信息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將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給報案人。

(3)經偵部門受理案件後,會盡快進行立案審查,壹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如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至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報有關領導批準。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向舉報人作出說明。

(四)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五)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六)案件已經批準的,立案單位應當及時開展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依照本規定第十章的規定,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

(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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