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行為不壹樣:
(1)搶劫的特點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搶劫公私財物;
(2)搶奪罪表現為趁他人不備,公然奪取大量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對象不完全相同:
(1)搶劫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2)搶奪罪壹般只侵犯財產權;
3.對犯罪後果的要求是不同的:
(1)搶劫不要求財物數額,但搶劫要求財物數額較大;
(二)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意圖的內容不同:
(1)搶劫是以武力或類似武力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的希望或準備,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反抗時取得財物的希望;
(2)搶劫罪是通過突然取得財物的方式故意實施的,希望利用被害人的不備取得財物,而不是通過武力恐嚇迫使被害人損失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267條
以搶劫罪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劫的,定義為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