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理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制作的遺囑。但法律對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
1.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經過公證的遺囑,未經公證就被撤銷的,是有效的。
2.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理人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對各種形式的遺囑也有不同的效力:公證遺囑優先於其他非公證遺囑;在未經公證的遺囑中,後壹份優先於前壹份。
第二,自述遺書有效。
自報遺囑也叫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口頭表達的遺囑,而不是以其他方式記錄的遺囑。發生法律效力的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必須是在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情況下作出。(危急情況是指立遺囑人生命垂危,或在戰爭或意外災難中隨時處於危險之中,來不及或無條件設立其他遺囑的情況。)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可以設立其他遺囑,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
根據《民法》(2021 1起實施)第140條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同壹業務中的合夥人,也應視為與繼承人和受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遺囑有多種形式,包括代書、自書、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公證遺囑。根據遺囑類型的不同,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也不同。如果口頭遺囑必須滿足有效的要求,它就不會起作用。如果不是緊急情況,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寫,審查其效力。他們也可以選擇公證遺囑或由律師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