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4.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因超出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