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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前期和後期對法律的理解有什麽不同?

柏拉圖關於國家與法的起源的思想,雖然掩蓋了國家與法的階級本質,但對於他從人的需要的角度來思考法的問題,仍然是非常有價值的。柏拉圖承認民主在政治家身上的優勢。並指出貴族制或君主制的弊端。他認為,如果實行法治,民主不如貴族,貴族不如君主制;如果不實行法治,“君主制成為壓迫平民的最殘酷的統治形式”,而文官政權則是“最好的統治形式”。在《法律》中,柏拉圖不僅分析了法律的產生過程,而且強調“法律的基本意圖是使公民盡可能幸福”。為了達到這壹目的,他提出了壹個立法原則,即立法者應該“根據整個國家的利益來制定法律”,而不是“僅僅根據壹部分人的利益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在制定他的法律時不應該只看到壹個方面,而應該只看到人的德性。”他要看到所有的善德,根據這些善德制定各種法律。“這樣的規律具有普遍適用性,這是柏拉圖‘保存本質’理論的必然體現。另外,立法工作雖然重要,但是如果沒有稱職的官員去執行那些制定得比較好的法律,“那麽這些法律的價值就會被掠奪。“在柏拉圖看來,要實現法律的社會價值,良法與良官應該得到同等的重視。同時,柏拉圖認為在好官中選擇壹個好的法律監護人是最重要的。根據法律正義理論,柏拉圖在司法、民法和刑法中提出了壹些思想和觀點。簡而言之,他後期主張法治,將公平、平等、自由與法治聯系起來。柏拉圖認為法律是為了整個國家的利益,所以是正義的。依靠強者的力量制定的法律不是正義的,而是“濫用權力的方式之壹”。人類必須有法律並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將像最野蠻的野獸壹樣。壹個國家的法律應該是最高權威。如果“當壹個國家的法律處於從屬地位,沒有權威時,就會被消滅;另壹方面,我認為,法律淩駕於統治者之上,統治者不得不服從法律的國家,會得到上帝的拯救和祝福。“如果有人根據理性和上帝恩典的陽光來指導自己的行動,他們就不需要法律來支配自己,因為智慧比法律或秩序更有力量,理性是壹切的主宰,道德正義可以取代法律正義。柏拉圖說:“然而,我們現在找不到這樣的人,即使有,也是極少數;"因此,我們必須做出第二個最好的選擇,那就是法律和秩序.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治國是柏拉圖後期提出的又壹個“理想國”方案。雖然是二等方案,但卻是比較實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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