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麽意思?
1,第壹層意思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果提出訴訟請求,就要承擔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的責任,即原告要拿出自己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是正確合法的,原告在起訴過程中必須提起訴訟,提出事實和理由,所以原告要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2、第二層意思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也應當承擔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責任,這主要體現在被告的應訴和答辯中,因為被告在應訴和答辯時應當承認、否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也可以直接提起反訴,所以被告在陳述某些事實時也應當出示證據作為依據,這樣他的否認或者反駁或者反訴才能成立。此時,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3.第三層意思是第三人也要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擁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這樣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才會考慮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在判決涉及實體義務時提出主張的,承擔舉證責任。第三人和原被告壹樣,如果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請求合法合理,就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5.在* * * *的訴訟中,* *的訴訟當事人,無論依據原告的立場還是被告的立場,與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壹樣,也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或者反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能證明或者不能舉證,在訴訟中就會處於不利地位。
6.另外,民事訴訟如果有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也要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是由代表人代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此時,訴訟代表人應當對其委托人的訴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