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手銬屬於警用裝備,非法持有手銬違反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根據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治安管理處罰、罰款或者行政拘留。未經許可持有手銬等警械的,屬於違法行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共同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和人民警察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衍生問題:
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使用手銬?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犯罪分子可能逃跑、殺人、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壹)抓獲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羈押、押解、訊問、強制傳喚、強制傳喚;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