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麽?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中國人和中國公民都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但不是每個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他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1.壹般條件:
(1)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二)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者生活保障線標準把握。
2.特殊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指定獲得法律援助,無需對其是否符合壹般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
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麽?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
雖然法律援助可以無償幫助解決司法問題,但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壹定的條件。目前大多數人並不了解這些情況,所以在申請法律援助之前,壹定要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壹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