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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對待孩子是什麽罪?

I .對虐待兒童的定罪

我國屢禁不止的虐童案件已經嚴重威脅到兒童的健康,但我國刑法並沒有關於這壹罪名的具體規定。目前非法虐待兒童罪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第260條第1款:"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被監護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兒童的情況有哪些?

虐童壹般包括四種: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大意。

1、身體虐待:指照料者對兒童造成的非故意的身體傷害,導致其死亡、外貌損害、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使兒童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它還包括過度和不適當的紀律或懲罰。

2.精神虐待:包括虐待、恐嚇、威脅、蔑視、拒絕兒童,或持續不合理地區別對待兒童;對兒童福祉的漠視對兒童的身體發育、智力、情感、心理行為和社會性發展造成或可能造成明顯的傷害。

3.性虐待:指成人與兒童之間的任何性接觸。還包括加害人未滿18周歲,但比被害人年齡大或對被害人處於控制或權勢地位。

4.忽視: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孩子的基本需求,導致照顧不當,可能傷害孩子的身心。

三、如何給虐童定罪?

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

定罪:受到家庭成員的虐待,被判犯有虐待行為。

量刑: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

定罪:由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對非家庭成員虐待兒童沒有明文規定,大多是指導性規定。這種情況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壹般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兒童重傷、死亡的,壹般以過失傷害、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定罪。

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虐待罪:

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的虐待罪,但有關於虐待罪的規定:

1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傷害是多年造成的,可以認定為虐待,如果是個人行為造成的,則認定為故意傷害。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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