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行為是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法律上的危害結果這壹事實並不是該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只要實施間諜活動,就構成本罪。《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威脅、引誘加入境外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 * *和中國國家安全活動的,或者入境後及時、直接或者通過其組織向中國人民* *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活動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則不適用本條規定。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非自願的,即因為脅迫或欺騙而內疚。所謂脅迫,是指因受到威脅而被迫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行為。其特點是行為人並不想加入間諜組織,而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暴力或精神威脅而被迫做出犯罪選擇。所謂欺騙,是指行為人因被引誘、欺騙而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征是行為人沒有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意圖。他加入間諜組織只是因為頭腦簡單,不了解實際情況,輕信謊言和欺騙。我們在認定“被騙”時,應將其與那些因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和他人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加入間諜組織的人區分開來。後者雖然是被別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引誘,但都是出於壹定的動機和目的自願的,所以沒有被引誘。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如實說明情況。所謂時間性,是指他參加間諜組織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所謂如實供述,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供述了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主要行為。如果是與他人共同進行的,也需要如實說明對共同被告人所了解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建立在真誠悔罪的基礎上。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無論違法犯罪,無論罪行輕重,都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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