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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正確的

憲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可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是統壹的,是不可分割的。它體現在三個方面:

1.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

公民有壹定的權利,相應的,他人也有不侵犯這種權利的義務。可以說,權利和義務是存在的,任何權利都必然伴隨著壹項或幾項義務來保證其實現。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也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

2.權利和義務平等。

根據我國憲法,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壹規定表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在我國,絕不允許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特殊公民存在,也不會存在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的現象。

權利和義務可以相互結合。

法律規定的壹些權利也是義務,比如公民的勞動權、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不能隨意放棄。

第壹,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的。

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

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種行為。

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是同時產生並相應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

人們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這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

比如說繼承權和贍養義務,公民有依法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但前提是必須完成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僅以繼承遺產為由拒絕贍養父母,是違法的,也是不道德的。

第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

壹方面,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權利,使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可以激發他們作為主人的責任感,從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公民更加自覺地履行義務。

另壹方面,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必然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

所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對立的。比如受教育權,公民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也有依法不輟學的義務,兩者不能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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