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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解除婚約嗎?

妳可以解除婚約。

因為訂婚只是婚前契約,沒有結婚登記的法定程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夫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適用夫妻之間的法律調整,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解除婚姻關系。

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事先約定,是壹種民俗。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男女雙方都在婚姻登記處進行了婚姻登記,才能認定為已婚,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也就是說公民的婚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任何人都不能被強迫,不受第三者或任何組織的幹涉,可以自由選擇結婚或離婚的自主權,即婚姻自由。

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

有三層意思:(1)男女雙方都願意,不是壹廂情願。既然婚姻應該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那就應該是自願的,不允許壹方強迫另壹方,強迫另壹方結合是不可能達到美滿婚姻的。(2)是男女雙方的意願,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方的意願。婚姻是終身大事,關系到當事人的幸福和社會的穩定。父母和孩子的意誌和利益可能不盡相同。所以應該以男女雙方同意為準。(3)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如果當事人有條件同意,只會播下不和的種子,給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和公眾的利益帶來隱患。所以應該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因此,在婚姻登記完成之前,所有公民都享有婚姻自主權,自願決定與他人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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