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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的稅務風險

法律分析: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或者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經營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自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2.利潤分割法,是指采用合理的標準將企業及其關聯方的合並損益在各方之間進行分配的方法。

3.轉售價格法,是指從關聯方購買商品並轉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中扣除相同或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的定價方法。

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不相關方之間相同或類似業務交易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5.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根據無利害關系方在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中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衍生問題:

稅務如何確定關聯交易?(1)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壹方通過中介間接向另壹方持股的,只要壹方對中介持股超過25%,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2)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的貸款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貸款資金總額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獨立金融機構除外)。_

(3)壹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另壹方任命,或雙方超過半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能夠控制董事會的高級董事會成員由第三方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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