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專員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第五十六條除下列情況外,監事不得調動:
(壹)按規定需要回避的崗位;
(二)按規定交流崗位;
(三)因機構和編制調整,工作需要調整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繼續從事監管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監事從事法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事務。
監察員有權拒絕任何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並作出全面、真實的記錄和報告;如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監事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監督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
對監管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威脅、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到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六十條監察人員及其近親屬因依法履行職責面臨人身安全危險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個人防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壹條監事執行國家規定的薪酬制度,享受監事職務津貼以及其他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監事的工資和等級津貼制度由國家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因公致殘的監事,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監察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監事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條監察員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監察員權利的行為進行投訴。
第六十五條監事對涉及其本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復查、復核和申訴。
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員的行政處分、處罰或者人事處理錯誤,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