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主要有四類:壹是倡導性的:這類法律不具有強制性,只是壹種引導性的;禁止:這類法律是強制性的,禁止某些行為,比如捕殺和保護動物。(《憲法》第9條第2款)。義務:這也是強制性的,要求實施壹定的行為,比如納稅的義務,入伍的義務。(《憲法》第55條和第56條)。授權:賦予公民權利的法律,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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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有相當多的禁止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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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婦女、兒童。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